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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21-00162 成文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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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5 15:54:50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医疗救助对象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1.取消原大病保险政策关于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设置报销比例的规定;

2.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统一为70%,

3.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统一为80%。

五、注意事项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