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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21-00100 成文日期: 2021-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医保联发〔2021〕2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ZJEC73-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 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10:38:03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原大病保险政策关于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设置报销比例的规定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统一为70%,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统一为80%。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