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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25-1010285071 成文日期: 2025-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保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4 09:3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提升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率,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及省局最新管理要求并立足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申报条件、办理规程、协议管理、违约管理、附则。

(一)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原则和职责。突出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的职责与关系。

(二)申报条件。包括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办理规程。包括医药机构定点确定主要环节、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所需提供材料、拟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在签约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等。

(四)协议管理。包括协议期限、协议续签、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管理、绩效考核、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协议管理中各自的职责等。

(五)违约管理。包括违约处理方式、医保协议中止与解除处理对应的详细情形、医保医师和医保营业员违规行为处理等。

(六)附则。包括争议解决方式、执行范围等。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医保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管理、考核以及/<表述不规范>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期限

《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定点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可申请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类型、范围,落实国家及省要求,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执行同一标准。进一步明确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如采纳卫健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因非法行医或诊疗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近两年内有对外出租科室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情形将导致医药机构无法申请定点的情形。

(二)进一步完善定点办理规程。明确经办机构评估时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评估内容;明确对于未通过评估的医药机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完成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三)进一步强化协议管理要求。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法人代表(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以及主动申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需接受医保部门的专项稽核,并按协议履行稽核结果后方可变更备案或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