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根据部署,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以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指导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全市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2320009
(二)改革发展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联系电话:0572-2320013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572-2320022
(四)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0572-2320015
(五)基金监管处(挂智慧医保处牌子)。联系电话:0572-2320017
(六)机关党总支。联系电话:0572-2320010
第五条 办公时间、地点、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
地址:湖州市青太路1456号
电话:0572-2320009 传真:0572-23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