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19-00112 成文日期:   2019-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医保联发〔2019〕9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6 17:42:55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区由市、区各承担50%)。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8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以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年度,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四、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省份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等,定点医疗机构(已建有医疗救助模块的)通过从省级医保的“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区县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其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保范围。区县医保部门可从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年度内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医疗费用事后网上审核结报工作,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报销费用。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并牵头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区县级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工作;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简称“两个百分百”)医疗救助工作目标,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对照各项指标的要求,定期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促进医疗救助工作达到“两个百分百”。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区县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队伍建设,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加大乡村和驻村干部政策培训,建立一支政策宣讲队伍,提高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要强化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服务创新。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渠道,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参与医疗救助,提供资金帮扶和提供医疗补助及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医疗救助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按照政府数据化转型要求,通过“互联网+医疗医保”创新医疗救助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原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