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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21-00165 成文日期: 2021-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03 15:42:24

    2021年12月21日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湖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湖医保发【2021】2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框架和内容
    (一)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及协议管理的原则
    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制定,并对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协议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2.定点医药机构确定的原则  
    (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定点确定的监督指导和确定定点、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医药机构定点确定的监督指导和确定定点、业务指导等工作;
    (2)坚持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的原则。
    (3)确定过程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的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3.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明确申报条件
   (三)明确办理规章及流程
   (四)协议管理

    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定点医药机构运行管理要求,并纳入协议管理内容;
    2.协议期限及期限调整,医保协议的续签;
    3.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发生变更及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相关要求;
    6.按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绩效考核;
    7.建立违法违规处理结果互认联动机制;
    8.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9.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依规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时按协议处理。
   (五)违约管理
   
三、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医保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管理、考核以及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可在医保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续签医保协议。除因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的,其他医药机构可延续原有的相关标准,按规定程序续签医保协议。
   (三)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
   (二)本办法中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本办法中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店。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何国牡
    咨询电话:0572-23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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