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5011651/2023-00049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医保联发〔2023〕2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为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市纪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要求,现就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过高的种植牙费用降下来,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医疗机构为老百姓提供质价相符的口腔种植服务。
二、治理目标和重点
以单颗常规种植牙为重点,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带量采购、牙冠联动挂网“三位一体”专项治理,大幅降低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费、种植体及牙冠价格。重点检查以下情形:
(一)承诺参与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
(二)承诺实施种植体系统集采和牙冠挂网结果的医疗机构,未履行报量承诺,不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夸大未中选产品功效等情形。
(三)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本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服务流程、种植体和牙冠耗材价格等情形。
(四)公立医疗机构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主要举措
(一)广泛发动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鉴于全市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医疗机构90%为民营医疗机构,各区县医保局要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重点协调其参与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执行中选结果。要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主动参与集采。全市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力争达到75%以上。
(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基本原则,删除口腔种植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湖州市三甲、三乙、二级、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调控目标分别不超过4500元、4330元、4160元、3990元,为避免实际收费超过调控目标,留出5%的余量,即全流程总价分别不超过4275元、4113元、3952元、3790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承诺响应全流程价格调控,从而形成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局面。
(三)确保种植体带量采购和牙冠挂网价格实施到位。市医保局通过召开亲清直通车·医保恳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选企业在种植体集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各区县医保局要协助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耗材,优先向患者推荐中选产品。严格执行牙冠挂网采购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的牙冠,参照联动价格挂网。
(四)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强化口腔种植价格内部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解读和宣传,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公示本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费用,种植体和牙冠价格及是否接受全流程调控,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并同步公示承诺的加价率。对具备开展单颗常规种植牙治疗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须告知本机构全流程总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加强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行为日常监管。将价格调控监测与经办日常稽核相结合,各区县医保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种植数量大、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开展抽查,密切关注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市医保局建立月报制度,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市医保局在官网上设置口腔种植专区,政策文件、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牙冠价格联动挂网中选产品信息等相关内容在专区公布;各区县医保局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或公众号)上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
(七)实施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将专项治理“回头看”与医保基金飞行检查相结合,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以未履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承诺、未履行种植体系统集采承诺、价格违法、不合理不规范的口腔种植检查诊疗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形为重点检查内容,多部门协同,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形成治理合力。
(八)做好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区县医保局要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一封信,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起草致患者的一封信,讲明种植牙收费构成和价格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张贴在收费窗口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营造广泛参与、相互监督的良性发展环境。
四、时间安排
(一)4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出台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产品和采购量分配,公布牙冠耗材挂网价格,全面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联动挂网“三位一体”专项治理措施。
(二)6月底前,持续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解读和宣传,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适时走访调研相关医疗机构,指导督促政策落地落实。
(三)10月底前,根据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计划,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交叉检查。
(四)11月底前,完成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交叉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区县进行督导和通报。
(五)12月底前,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纪委市监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处室各司其职,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区县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于6月5日前报市医保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市区县上下互动和部门联动机制,纵深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举措。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对于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诊疗行为要及时纠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定期报告反馈。各区县按时间进度安排推进各项工作,市医保局建立月报制度,各区县医保局和各市级医院从5月起,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口腔种植全流程收费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和事例、经验做法等)通过浙政钉报市医保局,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形成清单,分类梳理,明确责任,限时销号;6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治理成效书面总结;12月11日前报送全年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湖州市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湖州市口腔种植全流程收费情况统计月报表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湖州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提质降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新初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沈 列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小军 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汪建标 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罗文琴 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王丽红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处长
卢 平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局长
孙登峰 市医保局改革发展处处长
胡小波 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褚敏芬 市医保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处长
郁文伟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处长
蔡鹏鹏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韦庆丹 市医疗保障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
潘彦辛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沈列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湖州市口腔种植全流程收费情况统计月报表 | ||||||||||
填报单位: (盖章) | 单位:元 | |||||||||
患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口腔种植费用情况 | 是否单颗常规种植 | |||||||
合计总费用 | 种植体系统费用 | 牙冠费用 | 种植体植入费用 | 牙冠置入费用 | 诊查检查费用 | 药品费用 | 其他费用 | |||
填报说明:本表首次上报时间为6月7日前,以后于每月7日前上报;病人全流程治疗结束后统计在当期报表中,尚在治疗中的,不统计在该月度中。该报表请各单位务必如实填报,后续将作为专项治理检查中的重要依据。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填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