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5011651/2023-00057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医保发〔2023〕17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局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电子存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指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主要包括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局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负责推进、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年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改革发展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 政府信息按来源分为两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市政府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国家和省医保局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及政策文件;湖州市本地主流媒体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等信息;各处室(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业务专题;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财政资金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局领导签字确认,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开。具体采取以下审核方式:
三级审核:报送一般政府信息按“编辑人员(初审)—处室(单位)负责人(二审)—局分管领导(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四级审核:报送的政府信息如涉及重大决策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或在应急响应期间报送政府信息,按“编辑人员(初审)—处室(单位)负责人(二审)—局分管领导(三审)—局主要领导(终审)”四级审核程序办理。
政府信息报送要客观真实,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突出创新性、前瞻性;讲求时效性,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必须迅速报送。
(二)作好政策解读,提高可读性和传播力。围绕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同步公开。解读内容包括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解读方式多样,应运用图解图表、数据、事例、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三)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前,主办处室(单位)需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企业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落实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民意征集公开工作。主办处室(单位)在局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民意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并由分管局领导审定,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经改革发展处审定后应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
(五)局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的,专栏所属处室(单位)应及时制作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专栏内容,如需撤离专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局办公室审定后撤离。
(六)按照处室(单位)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和通报结果的整改任务。
(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
(八)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各处室(单位)应当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相关规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个人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的,应进行脱敏处理。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拟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专人负责审核把关,并落实同步制作、同步审核、同步审批。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进行脱敏处理,以摘要形式公开。
第十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一条 涉及到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如果是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局改革发展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各处室(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当对本处室(单位)制作的或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进行检查清理,经局改革发展处审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及时调整公开情况,同步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依照上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四)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医药服务价格等项目信息;
(五)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湖州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
(二)湖州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政府公报;
(四)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湖州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八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系局办公室并提供信息失效情况书面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局申请信息公开,具体分为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两种形式。网上申请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可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标注限办截止时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由承办处室(单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办理意见,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制作《湖州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出具正式答复意见应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正式答复意见及以确定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核定后根据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意见出具《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报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六条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保障机制和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管理机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维护、日常监测及安全防护等工作。
局办公室联合改发中心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各处室(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对各自发布的政府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删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信息内容,并保留原始记录。
各处室(单位)应当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值班期间应实时浏览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掌握平台运行情况,发现网页浏览异常或违法有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详细做好处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妥善制定重大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及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务相关舆情监测和正面引导,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充分了解各方关切。对涉及医保系统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舆论关切。
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或网络谣言回应机制,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执行有关时限要求,认真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机制,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履行分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制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维护、更新已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六)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七)市政府对本局政务公开指标绩效考评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