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5011651/2022-00035 | 发文时间: | 2022-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医保函〔2022〕5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吕丽萍代表:
您在湖州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湖州市在浙江省率先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答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其中包含各种不育(孕)症诊疗项目。“辅助生殖技术”属于不育(孕)症诊疗项目,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各统筹地区需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各统筹区严格执行待遇清单确定的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保,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医保部门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目前,国家医保局尚未调整包含“辅助生殖技术”在内的诊疗项目的医保支付规定,各省无法突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将原本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
2022年6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国家及省医保局关于“辅助生殖技术”医保支付政策的调整情况,积极将社会关注的群众需求反馈给上级医保部门,全力推动各项惠民利民医保政策的落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胡小波;联系电话:2320022。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