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5011651/2022-00017 | 发文时间: | 2022-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委发〔2022〕3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全力打造生育友好城市,打响“湖有善育”金名片,为建设幸福新湖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州篇章提供有力支撑和持久动力。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友好城市基本形成,总和生育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企稳回升。到2035年,制约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矛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群众优生优育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显著优化、人的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积极生育政策支持
1.探索建立育儿津补贴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鼓励各区县结合人口生育形势和财力可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育有0—3周岁婴幼儿的家庭给予育儿津贴。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到2025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落实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将符合医保规定的妇女产前检查和婴幼儿疾病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3.优化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假期制度,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鼓励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和子女未成年的职工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相关假期及福利待遇。
4.健全女性生育权益保障制度。把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权益等情况列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探索按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加大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监督,推广“安薪码”等网上维权渠道,为女职工就业提供保障。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5.完善住房支持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多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额度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6.完善消费相关支持政策。三孩家庭的夫妻及子女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可免费或优惠参加公共文化场馆组织的亲子研学活动。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可享受国有景区门票优惠。
7.发挥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落实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生育护理险、儿童托育保险等产品。
三、全面提高婚育服务水平
8.加强婚恋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一批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相亲活动。持续深化“缘聚湖州”人才线上交友平台,组建一批“公益红娘”专业团队,为单身青年提供恋爱交友、婚恋咨询和指导服务。
9.提升婚姻家庭服务质量。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开展婚姻登记机关选树活动。推进“互联网+婚姻登记”服务,建立结婚率、离婚率、生育率监测分析预警机制,深化结婚登记、生育登记、户口迁移“一件事”联办。推进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建设。
10.建设母婴安全城市。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倡导自然分娩,推进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心理咨询指导。探索建立母婴安全部门协同关爱机制,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孕产期保健闭环管理标准流程,到2025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市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推进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到2025年县级均建成1家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
11.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在规范实施常住人口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九免”项目基础上,逐步新增孕早期筛查项目等优生优育健康服务,到202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产前筛查率达到98%。深化0-3周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到2025年,0-3周岁儿童标准化发育监测筛查率达到95%。加快建设省儿童医院莫干山院区,打造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全市域妇幼健康联合体,打造国家级、省级新生儿保健等特色专科,到2025年每千名儿童至少配备1.05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
12.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行动,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生育力保护。促进辅助生殖领域医疗技术提升,提高辅助生殖心理辅导、社会工作等服务水平,有效规范通过技术手段延长生育窗口期服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
13.加强家庭育儿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向日葵亲子计划”,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编写《湖州市家庭养育健康指导员手册》,推广医育结合“盛爸说育儿”等工作品牌。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4.强化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将普惠托育服务、家庭养育照护指导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民生工程。编制托育服务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探索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行“双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和“向日葵亲子小屋”,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出台托育支持措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15.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健全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社区驿站等为补充的“5+X”托育服务体系。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10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在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改建、置换、租赁加快配置,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设施托位数达到4.6个。鼓励国有闲置用房优先用于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未来社区和乡村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发展。
16.推动普惠托育服务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体系。加快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设计等服务,到2025年市和区县均建立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妇幼保健院。
17.建设托育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加快编制托育人才培养计划,将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到2025年各区县至少建设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积极培育“医、防、护”复合型人才,推进“医、防、护”一体化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18.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完善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创新优化登记备案要素和流程,提高托育机构备案率。深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积极争创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五、不断推动教育公平优质
19.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全面实施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推进幼儿园扩容增量。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以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依法依规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推动“安吉游戏”实践园扩面提质,加强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设。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6%以上。
20.促进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优化中小学校布局,深化集团化办学,持续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对持有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暂未取得有效居住证的,以居住登记为前提,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为条件,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加大城乡名师、名校长交流轮岗力度,到2025年城乡专任教师交流人数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5%以上。
21.减轻家庭教育负担。逐步推行多孩家庭子女学前教育入园、义务教育入学“长幼随学”服务,三孩家庭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放学后托管服务、初中晚自习服务和暑期托管服务。探索湖州户籍第三孩在托儿所、幼儿园就学学费减免等政策。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
22.深化学生课外减负。全面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提档升级,打造素质教育“第二课堂”。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培训行为,从严审核校外线下培训。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切实预防资金风险。
六、打响“湖有善育”品牌
23.加快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深入实施全国首批新型婚育文化建设试点,积极鼓励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推行简约文明婚俗,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破除婚嫁陋习,鼓励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现代婚礼新形式。
24.建设生育友好设施环境。推进星级“妈咪暖心小屋”、妇女儿童综合服务驿站等建设,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提升标准化母婴室占比,到2025年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建成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全面设置母婴设施。
25.打造儿童友好成长环境。坚持儿童优先发展理念,改造儿童生活空间,完善儿童服务设施,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儿童友好社区、学校、医院、公园、街区等,全力争创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和安全监管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公共空间安全。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优化康复项目和补贴方式,确保0-6周岁残疾儿童应助尽助。
26.构筑生育友好就业环境。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支持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联合专业机构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
27.构建生育友好舆论环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用好融媒体中心、新媒体平台等宣传阵地,开展积极生育相关政策解读,推介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强化各类媒体和商业平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避免过度渲染“恐婚”“生育焦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28.打造一批生育友好“细胞”。结合美丽乡村、文明村镇、健康社区建设等工作,研究制定生育友好“细胞”建设标准,有序建设生育友好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生育友好单位等一批生育友好“细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湖有善育”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七、切实加强人口服务管理
29.做好人口监测研判。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教育、医疗卫生、社保、住房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人口均衡发展监测评价和政策意见实施效果评估,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不断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0.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整体解决方案。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规定解决新落户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问题。
31.提高数字化改革服务生育水平。健全妇幼健康管理平台,迭代母子健康手册和出生“一件事”掌上办理服务。打造“湖有善育”数字化平台,建设智慧托育管理应用和办托、入托“一件事”等应用场景,探索开发二孩、三孩家庭电子凭证。鼓励市场主体等第三方开发“湖有善育”多跨场景应用。
32.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落实各类保障措施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创新举措,及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