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5011651/2021-00082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一、相关背景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利益,促进公平医保建设,按照《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和《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6号);
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
4.《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1〕9号)。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7条,主要从总则、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方面对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蔡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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