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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1-07
  • 来源: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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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范围

参保单位2020年12月正常参保缴费的编制内在职人员。

二、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一)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计算。如跨年度补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年终绩效工资)按实际发放的自然年度计入(如2020年1月发放的2019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计入2020年收入)。

1.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本人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本人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二)参保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根据湖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3576元);超过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17880元)。

(三)关于部分情况特殊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1.工作调动(含调任、转任)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数据不因工作调动而变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按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相关项目的数据信息确定;

2.从省外调入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重新核定后的工资确定;军转干部按到地方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新招录的参保人员按试用期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进入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后核定的工资确定缴费工资;

3.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工资根据单位实际发放的生活费确定;

4.因羁押收监等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暂停手续,在发放生活费期间的收入不纳入次年缴费工资。

三、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1.参保单位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通过湖州市医疗保障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

2.为实现业务经办“最多跑零次”,参保单位在湖州市医疗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完成后无需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医保经办窗口,由本单位留存备案。

四、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将暂按2020年度的核定数确定。

五、有关要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该项工作,同时参保单位需对申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医保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市本级 2022612

QQ  号:516112009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湖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