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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5011651/2019-00001 成文日期:   2019-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19-05-31 15:30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工资(含津贴、补贴)、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以及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3

医保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就医配药信息、审核信息等信息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4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单位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5

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对信访人需要保密及检举、控告材料等有关情况,包括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

档案工作中不予公开的信息

主要包括业务及财务档案中可能涉及到单位及个人不宜公开的内容,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7

其他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